夫妻因“水滴筹”众筹款发生纷争,法院判决妻子向丈夫返还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22-05-18 14:05) 点击:292 |
佛山律师分析案情 案情简介 小张(女,化名)与小柳(化名)系夫妻关系。2020年2月,小张以小柳患病为由在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个人大病求助平台“水滴筹平台”(以下称水滴筹平台)发起众筹,通过水滴筹平台筹得赠与款项共计90678元(以下简称筹款)。同年2月中旬,该筹款提现至小张的银行账户,申请提现的理由为“资金用途用于患者后续继续治疗及康复”。2020年9月,小张向小柳的姐姐转款36100元用于小柳治疗,之后却不再用筹款支付丈夫的治疗费用。2021年2月,原告小柳向荆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小张立即退还原告所获得的水滴筹赠与款46678元。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在武汉同济医院治疗,被告于3月两次向其支付医疗费21480元、5000元。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在水滴筹平台筹款时虽然是以被告的名义发起的,但筹款的内容及目的应当是为了给原告治病,根据水滴筹平台向被告发出的《关于及时履行义务的法务函》的内容,在该平台所筹得的众筹款应当“专款专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赠与人对原告一方附使用条件的赠与,不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关于被告是否已将全部众筹款用于原告疾病的治疗及康复。因货币是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在被告将众筹款提现至自己的银行账户后,众筹款已与被告自己的财产混同。要认定被告已完成众筹款支付义务,须有为原告疾病医治及康复而支出的行为,且支出的行为应当为众筹款提现日即2020年2月17日之后。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及认证,可证明被告已支付的众筹款为62580元。 被告在庭审中陈述的房贷支出、孩子生活费支出以及提供的银行流水中标记的房贷支出等,因不符合水滴筹平台的众筹款为原告疾病医治或康复而支出的特征,不应当认定被告已履行了众筹款支付义务。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已支出的众筹款共计70480元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剩余的众筹款被告应当返还给原告。为此,依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小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小柳20198元。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法官提醒 水滴筹平台是通过定向捐募和社会公募,帮助解决大病贫困患者寻求医疗救助资金问题,走出困境,其宗旨是帮助患者。本案中,小张申请提现的理由为“资金用途用于患者后续继续治疗及康复”,所以在水滴筹上所筹90678元均应用来帮助丈夫解决医疗费用,而不能用作其他。 近年来,通过朋友圈、贴吧等途径,向社会进行求助的众筹平台时常出现在人们眼前。众筹平台的出现,确实帮助很多人解决了燃眉之急,但也引发了一些矛盾纠纷。在此提醒大家,多数众筹平台是通过社交平台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发出捐款倡议,捐助给特定人而形成赠与法律关系,其受赠对象是明确的,众筹钱款应该专款专用,不应用作生活补贴或者用作其他,更不能通过这些公益平台坑蒙拐骗,滥用群众的爱心。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110148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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