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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树林中的“高空抛物”买单?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11 13:38)    点击:350

佛山律师讲解案情

  案件经过

  吴某在自家菜地上方的山上割茅杆,突然发现上方有物体滑落,躲避不及被砸伤。吴某发现山上还有人在做事,遂大声喊叫。

  苏某当时在山上砍大栗树断头的枝丫,并将枝丫从高处往山下扔。苏某在发现吴某受伤之后将其背下山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诊断后发现身体多处骨折、损伤。经鉴定,吴某脸部损伤为九级伤残。

  事后,村里组织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原告吴某举证证实案发时山上只有被告苏某一人,无第三人存在。且苏某当时确系采伐树木,并往山下抛扔树枝,属于从事高度危险的作业,苏某负有相关注意义务。结合案件情况,从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推断,吴某损伤应系苏某造成,双方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被告苏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开化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苏某赔偿原告吴某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损失等共计165563.84元。

  因不服判决,被告向衢州中院提出上诉。

  衢州中院经审理后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事案件的举证证明标准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本案中虽无直接证据证明是被告造成原告受伤,但能证实当时在山上没有除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从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推断,原告所受损伤应系被告侵权行为造成,故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合理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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